提问

针对网络金融的政府解决方案

大律师网 2017-07-17    人已阅读
导读:【网络金融】针对网络金融的政府解决方案 不可回避的网络金融外部性问题表明了市场失灵的存在,而政府承担着大量的经济、社会、文化的管理和服务功能,作为“看得见的手”,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防止市场失灵带来的不

【网络金融】针对网络金融的政府解决方案

不可回避的网络金融外部性问题表明了市场失灵的存在,而政府承担着大量的经济、社会、文化的管理和服务功能,作为“看得见的手”,在调节市场经济运行、防止市场失灵带来的不足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因此从理论上来说网络金融仍然需要政府的指导和管理。

从现实情况来看,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中国,金融业正值发展初期,处于这一环境下的网络金融尤其需要政府的监管,而其突出的外部性问题更加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和管理。同实体经济的发展状况类似,尽管我国的金融体系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仍处于不成熟的、较低水平的状态之中:银行业的市场化经营尚处于探索阶段,证券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的非理性投资者,保值工具相对匮乏,立法、执法漏洞仍需一一填补等等。特别是我国的网络金融是在没有统一规划和标准下起步的,相对于传统的经营模式而言,法律空白更大更多,比如网络金融业务中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目前仍不明确、有些产品和业务性质的确认还需要一些时间,再加上国内信息技术水平不高等等其他不利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期待市场在时间的磨砺中不断成熟起来是不可取的,这其中所耗费的时间和资源都是我们无法承受的。

为了使我国的网络金融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政府必须及时地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特别应该在网络金融所表现出的突出的外部性问题上给予更多的关注,不仅要促进其正外部性的强化,更要努力采取措施减弱网络金融的负外部性。首先,在促进网络金融正外部性的强化方面,政府可以设立奖励基金,用于中国网络金融外部性分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中国网络金融外部性分析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中国网络金融外部性分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激励那些在更大范围、更高的水平上实现共享信息、共享优质服务、共享利润的金融企业,使得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收益的部分得到补偿,促进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持续提升。其次,在网络金融负外部性的缓解方面,政府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要强化业务资格管制,从源头上加以控制。这种管制包括新进入金融企业的最低资本标准、固定设施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和素质要求等等,这些无疑增加了网络金融业的进入成本,是一种隐性的税收,促使负外部性的内部化;同时也在客观上增强了国内开展网络金融的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尽可能地避免它们自身成为危机爆发的起点,也可以提高它们抵御外部风险因素冲击的能力。在这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虽有涉及,但缺乏可量化的标准,约束性不强。以2006年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为例,在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所应具备的条件中多为描述性的规定,那么执行起来难免标准不一,约束力较弱。应当加入一些量化的规定,例如对于哪种性质的网上银行业务应拨备不低于百分之多少的风险准备金,对于哪种类型的商业银行应有多少人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等等,这样不仅使监管当局做到有据可依、标准一致,也使金融企业能更清楚地按照规定执行,进而达到推行业务资格管制的预期作用。

第二,要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网络金融的负外部性向传统的国别金融监控提出了挑战,并开始突破国别金融监控体系,出现了监管空白,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而网络金融外部性表现为风险的快速、广泛传递,若不重视国际合作,即使本国的监管极为严格,也形同虚设,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我国的监管部门应当防微杜渐,积极地与所在地区国家和主要发达国家就相关的监管规则展开协商,尽可能做到监管规则相协调,特别应当明确在管辖权或者某些规则发生冲突时,各自所应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填补监管空白。这也是对科斯明确产权这一思想的延伸,有利于负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