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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7-07-18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省市工商局发布文号: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工商注122号各县、区工商局(分局):现将《湖州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九月十八日湖州市

发布部门: 省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工商注122号

各县、区工商局(分局):

现将《湖州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湖州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县、长广、、行政辖区内的县、区工商局(分局)预先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吴兴”、“南浔”不得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必须与湖州市连用。

第五条“吴兴”、“南浔”不得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第六条凡企业名称冠“德清××”、“长兴××”、“安吉××”的内资企业名称,由工商局、长工商局、安工商局以自己的名义核准登记。

第七条凡企业名称冠“湖州德清××”、“湖州长兴××”、“湖州安吉××”名称的内资企业名称,分别由德清县工商局、工商局、工商局以自己的名称核准登记。

第八条下列企业名称由市局委托各分局,以市局的名称进行预先核准登记。

(一)企业申请使用“湖州吴兴××”或者“浙江湖州吴兴××”名称的内资企业,委托吴兴分局以市局名义核准登记。

(二)企业申请使用“湖州南浔××”或者“浙江湖州南浔××”名称的内资企业,委托南浔分局以市局名义核准登记。

(三)企业申请使用“湖州菱湖××”或者“浙江湖州菱湖××”名称的内资企业,委托菱湖分局以市局名义核准登记。

(四)企业申请使用“湖州织里××”或者“浙江湖州织里××”名称的内资企业,委托织里分局以市局名义核准登记。

(五)企业申请使用“湖州练市××”或者“浙江湖州练市××”名称的内资企业,委托练市分局以市局名义核准登记。

(六)企业申请使用“湖州长广××”或“浙江湖州长广××”名称的内资企业,委托长广分局以市局名义核准登记。

(七)其他受市局委托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第九条下列名称由各县区局(分局)初审后上报市局核准:

(一)企业申请使用“湖州××”名称(除本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以外名称)的;

(二)企业申请使用“浙江湖州××”名称(除第八条以外名称)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名称登记;

(四)企业申请使用名称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或者疑难的。

第十条各县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各县自行编号;各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为(湖×工商)名称预核字(200×)第00×号。各县区局(分局)在做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计算机数据录入的同时,要建立好名称预先核准台帐。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吊销)核准机关不一致的,企业登记核准机关应自该企业核准登记(含变更、注销、吊销)之日起30天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书复印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名称核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市局对各县、区工商局(分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名称将予以纠正,对超越权限登记,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等无法定注册资本规定的营业单位的名称核准登记参照本办法。

第十四条国家和上级工商局对有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经市局二○○三年第九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市局印发的有关名称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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