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
1983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4年9月在广州市成立的消费者委员会是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在法律保护下,消费者有权做出一定的 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2003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我国《消法》的基础上新增部分消费者权利,如:获得有关知识权、商家承诺视同约定权;另外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对保健食品的申请与审批、原料与辅料、标签与说明书、试验与检验及法律责任以及申请注册的国产保健食品现场核查内容及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将对28类食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发现危害健康安全的食品,将责令企业召回产品或发布公告进行召回;建立与海关等部门联手的关检协作制度,完善口岸大通关工作机制,构筑口岸公共卫生防御体系;制定汽车产品三包的规定,对部分汽车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健全投诉举报和咨询服务系统。
通过近些年来的不断努力,我国吸收国外相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价格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的保障得到进一步加强,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