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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收缴各级各类民办学

大律师网 2017-07-20    人已阅读
导读:【风险保证金收缴办法】关于关于收缴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的决定 各县(市、区)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办学体制,激活办学机制,调动民办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保障民办学校

【风险保证金收缴办法】关于关于收缴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的决定

各县(市、区)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办学体制,激活办学机制,调动民办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保障民办学校有序发展,全面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1.收缴范围。凡是经过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正式审批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包括全日制民办学校,全日制民办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款规定的风险保证数额收取),都应按本决定缴纳风险保证金。

2.收缴标准。各县(市、区)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规模、标准和资产额度,合理确定、收缴能保证该校风险程度的500050000元额度不同的风险保证金。

3.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在首次上缴风险保证金时,不应低于风险保证金全额的50%,其余数额三年内缴足。

4.各县(市、区)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要按国家、省的相关规定设置专户存储上缴的风险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许挪作它用。

5.上缴的风险保证金属于学校资产,民办学校可将风险保证金临时用于学校的大型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及受教育者的临时性风险保证。

各县(市、区)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保证金的收缴工作。结合收缴风险保证金的工作,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执法力度,及时治理不规范办学和非法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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