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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外伤亡赔偿案件适用何种归责

大律师网 2017-07-20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路外伤亡赔偿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按照侵权行为法的理论通说,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只有在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路外伤亡赔偿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按照侵权行为法的理论通说,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只有在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原则。 那么审理路外伤亡赔偿案件时到底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在学术和司法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铁路法》已经规定了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并行驶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有其特殊性,如此归责将有利于铁路作为公用企业的发展、有流于提高国家的综合能力

、认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为火车的行驶速度快、制动距离长、惯性大,且其是在特有的范围内运行,当遇到险情时,往往很难回避事故的发生,所以当受害人的过错无法证明或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人身伤亡,才能推定铁路存在过错,如此归责将有利于实现公平原

、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铁路具有盈利性和受益性,符合企业的经营性,且火车时高速运输工具,其运行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对周围的环境存在造成损害的风险,蕴含着不安全因素,如此归责将有利于体现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来看,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归则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铁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铁路列车目前运行时速已达120-200公里/小时,理应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范畴,铁路运输活动也应属于“异常危险活动”。从两部法律对归责原则的表述以及我国铁路运输的客观现状来看,铁路路外伤亡赔偿原则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来看,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特征在于:第一,归责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第二,归责无须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最终要件;第四,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根据《铁路法》第58条的规定,路外伤亡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损害发生在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二是造成了他人伤亡的损害后果;三是损害后果与列车运行、调车作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不考虑铁路企业的过错,只有在铁路企业主张完全免责时,才考虑其有无过错。可见,路外伤亡赔偿原则符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综上所述,路外伤亡赔偿案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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