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本款第项、第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