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福州市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可否依照〈〉定性处罚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0)第6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业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规范的提供供电服务的公用企业。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对安装20安培及以上电能表的用户加收50元的“低压接户改造费”,对拒绝交纳该笔费用的用户,不予安装电能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规定并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六)项所列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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