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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菱格林柯尔股份转让合同被裁无效

大律师网 2017-07-21    人已阅读
导读:据新华社报道记者从合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获悉,合肥仲裁委员会近日经裁决,确认合肥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股份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格林柯尔应将

 据新华社报道记者从合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获悉,合肥仲裁委员会近日经裁决,确认合肥某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股份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格林柯尔应将其占有的合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20.03%、共计82852683股的国有法人股返还给某某集团,某某集团所取得的相应股权对价返还给格林柯尔。

按照2006年5月某某集团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某某电器股份转让协议书》,对于收回的82852683股股份,某某集团将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转让给四川长虹和长虹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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