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农产品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因此往往会忽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与之伴随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也较晚。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农产品的供不应求,是卖方市场,国家多重视销售者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消费者这一群体。
(二)我国尽管出台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无论是在覆盖面,还是在具体操作方面,都遇到了许多问题。没有专门针对农产品侵权方面的规定,结果导致在农产品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无法按法规进行有效的操作和执行,尤其是产品的安全标准,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也没有相应的质量监控体系。因此,农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侵权案件,责任承担主体难以确定。众所周知,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包含多个环节,有农业的投入、耕种的环境、生产者的操作、天气变化以及销售者的具体运营等方面。所以,农产品的侵权事件一旦发生,其承担的主体就难以确定,因为环节较多。
(三)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组织——消费者协会的地位规定的不够明确,具体运作也常会出现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虽对消费者协会和职能做出了解释,但在实际操作中消协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依附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是由于这种运作模式,使得在侵权事件发生时,往往因时间拖得太长以及处理效率不高等情况,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
(四)我国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技术推广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没有得到强制执行。目前,当务之急是从主体上,在推广农产品的无公害标准上,加强普及工作。具体执行机关要大力开展对低毒、低残留农药和药物防治技术的研究、运用,积极推广施用有机肥。抓紧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普及科学用药、施肥等绿色农业技术。要加强对施药的监管和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控制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五)我国农产品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往往有两种心理:一是考虑价格必须相对较低;二是考虑在同等价位上,农产品必须要新鲜。而那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商贩正是抓住了这种心理,大肆进行造假。与此同时,消费者在购买时,却只从外表上确定农产品质量的好坏,而忽视了其是否通过了质量验证,并且不能很好地运用判断农产品质量的一些日常方法,最重要的是忽略了销售主体是否能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方面反映出我国上述农产品在生产和加工等环节上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如何从生产源头上狠抓对禁用兽药和农药的使用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发现:固然我们国家在立法方面做了许多努力,并制定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发生的诸多问题表明,在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体系的若干链节上依然存在薄弱环节,即法律法规方面不完善和执法力度的欠缺。因此,我们不妨结合我国国情,与欧盟和德国在这方面的经验进行对比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