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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7-2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200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淄博市200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更好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200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突出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两个重点,抓好责任制落实、安全标准化建设和企业主体责任三个关键,实现立法、执法、中小企业监管和信息化建设四个突破,强化管理,夯实“双基”,增加投入,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一)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百万元(矿山企业5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和影响恶劣的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比上年减少15%以上。
(二)全市各类事故(包括道路交通、火灾和非煤工矿商贸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分别比上年下降4%,力争6%。
(三)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2以内;省属以上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6以内,力争创出国际先进水平。
(四)职业危害:市属以上工业企业尘、毒作业点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区县以下企业尘、毒作业点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80%、90%以上。杜绝一次中毒10人以上重大事故和影响恶劣的职业病危害。
(五)全市亿元GDP死亡率控制在0.46以内,10万人死亡率控制在14以内。
(六)机动车万车死亡率控制在7以内。
三、重点工作及要求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和全市确定的年度指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各项控制目标,并层层分解量化,形成自上而下、一级保一级的完整指标体系。
继续贯彻“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执行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要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完善三级监督四级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一岗双责”,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是行业安全管理的执行主体。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淄政发(2001)186号)和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未与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部门,也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终政绩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健全和完善考核监督体系,加强控制指标的考核,实行月通报,年度总考核,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把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放到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层层抓好落实。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门机构,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冶金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新录用人员、离岗1年以上人员、转岗人员和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三级教育”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4.建立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应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5%,矿山企业提取标准为维简费的30%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应不少于年销售收入的1%。建筑行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必须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所需的安全施工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并根据安全生产经营需要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各单位安全费用提取情况,由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5.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双基”建设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部门、车间、班组、岗位安全管理标准,并针对标准实施的程度进行考核、兑现奖惩。要建立规范、完整、详细、真实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如实反映安全管理活动,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双基”建设工作的开展,加速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进程,增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大事故经济赔偿力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实行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一旦发生事故,风险抵押金可转作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要进一步提高事故单位对受事故伤害员工或家属的赔偿标准,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确保事故赔偿金的支付,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投资人依法经营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
7.要执行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不断组织各种安全检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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