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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内私自拆修问题咨询

大律师网 2017-07-23    人已阅读
导读:“三包”期内私自拆修问题咨询 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 法律咨

“三包”期内私自拆修问题咨询

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

法律咨询:刘先生08上半年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09年3月17日发现电源适配器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请自己公司内的电脑维修人员拆开查看,确认有故障,后与笔记本电脑服务中心联系,后经维修中心检测发现该适配器被拆开过,故不予更换,且表示无法维修,消费者不能接受,要求对方予以更换,并给予合理解释。

律师解答:《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不实行三包的情况做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三款: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情况也是属其中之一。本案中,消费者的笔记本电脑尚在“三包”期内,他没有找维修中心进行检测维修而私自找了维修人员拆开检查,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实在是可惜。

消保委提示:“三包”规定了包修、包换、包退的相应条件,这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保委一直在努力做到让消费者了解更多的消费知识、法律法规,尽量避免类似的事情。作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要仔细查看该商品的“三包”规定,特别是家电、电脑等高价值的商品,在“三包”期内出现故障,一定要去特约维修点进行修理,私自拆修只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1)“三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明确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于“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2)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以邮购方式买卖商品是现代社会商品销售的一种手段。由于买卖双方并不直接见面,作为购买方的消费者又无力调查经营方的资信和实力,往往货款寄出,却得不到满意的商品,甚至根本得不到商品。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经营者先预收部分款项,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再与消费者进行结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商品,发现问题后应经过修理、更换,仍无法使用的再予以退货;对不合格商品,只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即应负责办理,不得以修理、更换或者其他借口延迟或者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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