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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认定

大律师网 2017-07-25    人已阅读
导读:工伤事故索赔指南 什么是工伤认定 律师解答: 1、 什么是工伤 根据国际劳工大会历年来通过的有关公约,工伤应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最初这个范围不包括职业病,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逐渐开始将职业病

工伤事故索赔指南

什么是工伤认定

律师解答:

1、 什么是工伤

根据国际劳工大会历年来通过的有关公约,工伤应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最初这个范围不包括职业病,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逐渐开始将职业病也纳入工伤范畴,并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定了现在的工伤概念。

1991年3月《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劳动版)将工伤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

工伤。”

原劳动部266号文件和省政府82号令,以及国务院 375号令将“在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列为工伤范围。

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伤范围将逐步扩大。目前世界各国均以具体的条款形式明确工伤范围。工伤定义是“职工由于在工作或社会活动中受到伤害,伤害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伤范围,并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称为工伤。”

2、什么是职业病

从广义上讲,因职业因素引起的疾病都可以称为职业病。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职业病的定义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的疾病成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 工伤认定范围

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了工伤的具体范围,分为三类:

第一类,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 患职业病的;

⑤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视同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①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类,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 酗酒导致伤亡的;

③ 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 工伤认定部门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从2004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行政决定。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原则,工伤认定由负责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用人单位参加省级单独统筹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跨地区施工企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负责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也可由企业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认定结论由委托方出具。

〈四〉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2003年9月23日)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受理、调查、确定等程序和要求。

第一、申请

1、申请人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2、申请时限

单位——受伤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单位在申请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单位申请期满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时间满1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该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

3、 申请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表》(由工伤认定申请人填写);

B、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材料;

C、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D、身份证复印件;

E、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应接收并及时对材料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

1、受理范围。受伤职工劳动关系单位的工伤保险是否隶属于本劳动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在有效时间内。

2、材料内容。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材料。

3、举证材料。对于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书面通知该职工单位,是否要求反举证及反举证材料应在多少天内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 调查

1、调查内容

A、核实申请材料内容;

B、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和原因所在;

C、获取存在情况的依据

2、调查方法

A、 询问调查;对受伤职工、现场其他人员、直接领导、上一级领导进行询问,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及事故过程中是否存在的其他情况。书面记录,并请询问对象签字。也可使用录音、录象手段。

B、现场查看;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查看,了解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可通过照相和录象的方法进行。

C、资料查阅。对与伤亡职工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如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单。

3、调查要求

A、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单位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B、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C、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录音、录象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同时,应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四、 确定

1、作出结论

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和调查取证获得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范围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定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出具工伤决定法律文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决定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 用人单位全称;

② 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③ 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④ 认定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⑤ 认定结论;

⑥ 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或期限;

⑦ 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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