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指导、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项目的招标范围,对核准项目的招标投标书面报告进行备案管理;
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湖南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株洲专家库》;
指定本市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县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建工、水利、交通、国土、房产、经贸、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市相关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招标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是否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审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