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处理废标问题的意见
莆田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省道201线莆田市东吴路堤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近来,我委发现一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中对存在某些缺陷或不足的投标文件处理方法过于简单,废标随意性过大,影响了正常的投标竞争性。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在坚持“三公”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择优地选择中标人,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通常情况下,在任何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无论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付出了相应的成本和代价,因而在评标过程中对待“废标”的问题应当慎重,既要正确理解和执行“三公”原则,又要尽量实现招标的目标,为招标工程选择一个最佳的承包人。为此,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处理废标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谨慎废标原则
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为无效或废标情形的投标应当坚决予以否决外,对于其他是否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评标委员会要注意把握原则,避免武断、简单化、机械化地处理问题,避免不适当地排除具有竞争潜力的投标人。
二、注意区分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其核心就是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所谓实质性的响应,通常是指投标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质量、工期、造价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采取的基本措施、保障手段和关键合同条件方面的内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若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应当作为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除招标文件以醒目方式专项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外,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应视为“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并以废标论处:
1、签章存在遗漏,但漏签部分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的;
2、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的表示方法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3、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表示不一致的;
4、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或者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
5、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位数,但不影响投标报价排序的。
三、严格废标处理程序
评标委员会在作出任何一项废标决定前,都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要求投标当事人作相应的说明,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表决;
若表决通过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告知当事投标人,并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废标的理由、依据、说明的情况和集体表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