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辽宁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优选设计方案、缩短设计周期、提高设计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其规模如下款的,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都可以参加招标投标,注册建筑师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建筑设计方案的投标。
第四条设计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区、外部门的企业参与竞争,要提供方便,并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第五条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计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制定本地区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审查评标标准;
监督开标、评标、议标和定标;
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执行处罚;
监督中标承包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省属和中央直属在辽宁的建设单位,工程设计招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设单位的工程设计招标由工程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与招标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备组织全过程招标的能力;
工程建设单位不具备组织招标条件的,可委托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其代理机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工程设计招标主要是设计方案的招标。它可以是一次性总招标,也可以是分单项工程招标。总招标中标单位经招标单位同意,也可以向其他设计单位委托分包。
第九条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
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具有土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和要求的文件;
第十条设计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进行广泛的招标。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根据情报信息或有关部门推荐选择几家有承担能力,信誉较高的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参加上列招标方式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三家。
议标:少数不宜采取上述方式招标的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议标方式。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某些工程可用竞赛方式征集设计方案,用议标方式选定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