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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附民”应否赔偿间接物质损失的问

大律师网 2017-07-27    人已阅读
导读:【死亡赔偿金】“刑附民”应否赔偿间接物质损失的问题 当前“刑附民”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理由大约有二:一是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死亡补偿费原则上属于精神损失的范畴,不宜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二

【死亡赔偿金】“刑附民”应否赔偿间接物质损失的问题

当前“刑附民”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理由大约有二:一是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死亡补偿费原则上属于精神损失的范畴,不宜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二是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死亡赔偿金因属间接物质损失,不列入赔偿范围。上述已分析,死亡赔偿金已不属于精神痛苦赔偿,而是物质损失赔偿,因此第一点理由似难成立,目前引起争论的是第二点理由。笔者认为,间接物质损失也应得到附带民事赔偿的支持。理由如下: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从其结构看属于死者正常生存年限积累的、将由其近亲属继承的未来劳动收入,即物质损失。目前相关法律未规定有间接物质损失不列入赔偿范畴的规定,因此死亡赔偿金尽管属间接物质损失,也应视为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既然与刑事犯罪并案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既要适用刑法、刑诉法,又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那就表明,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应当适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律适用统一性要求。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损失,间接损失就是未来可得利益的丧失。根据《人身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原则之一为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前者一般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或支出;后者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本条参考国外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对上述两类损害具体界定为三个方面:因就医治疗支出的费用,如本条规定的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费用,如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丧失或者减少因死亡导致的收入损失以及误工损失等“逸失利益”损失,如本条规定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积极损害”,属于“消极损害.以上直接和间接损失的划分是较为科学的,如试以“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相比较:

被害人非正常死亡-不能继续劳动产生收益-被抚养人失去其正常生存年限提供的经济支持-赔偿。

被害人非正常死亡-不能继续劳动产生收益-近亲属失去其正常生存年限积蓄的财产继承-赔偿。

综上,两者为性质基本雷同的损害。“所谓被扶养人,也称间接受害人,是侵权行为虽未直接造成其损害,但因加害人的行为侵害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权或侵害直接受害人的健康权造成劳动能力丧失,因而导致其扶养请求权间接受到侵害并丧失的受害人.由此,失去未来财产继承收益的死者近亲属也同为间接受害人。自从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来,法律在支持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以处还支持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间接损失的。当前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在支持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间接损失,仅对死亡赔偿金“另眼看待”。由此看来,目前法院“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的说法与现实并未相符,此处分的理由存在矛盾之处。同为间接损失,一般情况下应同等对待一并支持。

间接损失的本质属性决定。

“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间接损失有侵犯财产权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侵犯人身权造成的财产损失之分。死亡赔偿金属侵犯人身权导致可得财产逸失的赔偿,是由于生产、经营者因意外死亡,不能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其正常寿命可得利益的丧失。 间接损失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损失的是未来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不是抽象的、假设的、想像的,而是在正常情况下实际存在的损失三是其与损害行为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不是偶然因果;四是这种可得利益是损害人身所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综上,间接损失虽然是可得利益,但在正常情况下本应获得,具有实际意义,应予支持。

与当前形势发展相适应。

不可否认,解决被害人的生存比解决被害人的生活更迫切、更重要,就如同为相邻关系,解决通行问题比解决眺望问题更重要一样.但在当前,我国民众的生活水平已基本解决温饱正向小康迈进;政治形势也正在加强与国际接轨,加强人权保护;我国多年来也支持死亡赔偿金请求,人们沿习已成习惯。这一切均为恢复死亡赔偿金的支持提供了基础。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易德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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