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项目融资中的浮动担保制度
浮动担保制度的理论基础
浮动担保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法官通过其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解释权,运用衡平准则和衡平权使浮动担保在英国逐渐确立。根据英国法的规定,关于浮动担保的理论基础,即担保人处分担保物的权力缘由,有以下两种主张:
1.“许可”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浮动担保在产生时或债务人取得担保物时即依附于担保物上。担保人在日正常经营中的处分行为源于担保权人根据担保合同给予担保人的许可。
“许可”理论强调保护担保权人的利益而限制许可的范围,担保人的处分行为经过担保权人的明确的授权。在实践中,给担保人造成了不便,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浮动担保制度的本质特性和所蕴涵的效率价值,因而逐渐被摈弃。
2.“未来财产担保论”
该理论认为,浮动担保直至结晶并不特别地依附于任何特定的财产之上,而是浮动于现存或将来财产之上。同“许可”理论相反,该理论忽视了在担保物结晶前对担保权人利益的保护,除非担保权人有证据证明担保人的欺诈行为。
浮动担保的法律特征
同传统的担保方式相比,浮动担保具有明显的不同,具体表现在:
首先,担保期间担保财产的浮动性。浮动担保是以企业现存和将来的全部财产作为物权担保,包括企业的动产、不动产、存货、应收账款,甚至包括企业商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浮动担保在结晶前,其担保物的范围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处分的财产退出担保物范围,而企业新取得的财产则自动加入担保范围。
其次,在担保期间内,担保人不需要将财产转移给担保权人占有。
再次,浮动担保的财产管理权不发生转移。担保期间,担保人可以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处分担保财产,而不需要得到担保权人的同意,此项特征是浮动担保不同于传统担保方式的最大区别,也是判断一项担保方式是否为浮动担保的重要标志。
最后,浮动担保的接管人制度。国际项目融资中,当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指定接管人接管借款人的企业,为自己的利益而继续经营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