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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大律师网 2017-07-28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只有三个原则,其中一个是基本原则,另两个是辅助性原则。 法官自由酌量原则。这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它赋于法官在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原则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只有三个原则,其中一个是基本原则,另两个是辅助性原则。

法官自由酌量原则。这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它赋于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时,依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权力,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时随心所欲、主观臆断,而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办法。对于这一原则,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其中含义自是酌量。如果说这一司法解释对自由裁量权原则的确立尚不够明确的话,那么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中“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结果等情况酌定。”其中“酌定”二字,就是指自由裁量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根据侵权人过错、经济能力、侵权行为手段、方式等六要素确定,其中含义也应是酌量。由此可见,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时,遵循此原则是有法律依据的。

区别对待、适当限制原则。在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基础上,在具体确定数额时,必须对精神损害的不同利益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特点,依据不同的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金数额。适当限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形式的适用,对精神损害具有一般情节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可以责令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加以适当限制。至于限制到何种程度,应对具体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其目的也是克服自由酌量原则的不利因素,防止误导人们盲目追求高额赔偿的倾向。

四、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六因素”,这是主要因素: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从侵权人是恶意或故意、是过失或无知造成受害人受侵害,侵权人的品行,侵权人的行为目的来判断。一般说来,恶意或故意的侵害使受人产生的怨恨深,造成的损害就严重,而过失或者无知的侵害,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相对小一些,而且也比较容易获得宽恕或达成谅解。因此,恶意或故意地造成害人的精神损害应比过失或无知引起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要支付更多的赔偿金,并且对于那些恶意侵害情节严重的,应实行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情节的不同,可以反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于确定赔偿金额有重要参考价值。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如造成受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后果远大于一般残疾或伤情,应获更多的抚慰金赔偿。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一般说来,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侵害,视其获利情况并适当增大其赔偿额。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权人为营利性公司或企业,经济状况较好的,可判令多赔些,反之就要酌情减少赔偿额。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此外,还有一些根据立法精神和案情的实际情况,从司法实践中或由理论界专家总结出来的、由人民法院酌情灵活掌握的次要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情况;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程度;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和身家素质;受害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能力;当事人的主体类型等。关今华主编:《精神损害赔偿数硕的确定与评算》,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44页。还有学者提出,对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较高速度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和逐步走向法治国家的基本国情以及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也应予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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