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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标是现行招投标活动中的首要问

大律师网 2017-07-29    人已阅读
导读:【最低投标价】如何评标是现行招投标活动中的首要问题 实施“最低价中标”值得商榷 目前,业内主张“最低价中标”的人士,以至于一些城市出台的“最低价中标”的政策,其主要理由,一是“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流行的

【最低投标价】如何评标是现行招投标活动中的首要问题

实施“最低价中标”值得商榷

目前,业内主张“最低价中标”的人士,以至于一些城市出台的“最低价中标”的政策,其主要理由,一是“最低价中标法”是国际上流行的评标办法;二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本意。“最低价中标”确实是国际上很流行的一种评标办法。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建筑市场仍处于转型阶段,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面广量大的众多国有企业正处在深化改革阶段,不难想象,在这样的现实状态下,实施“最低价中标”,导致不正当竞争加剧,招标人在“无标底”的驱动下不仅处于失控状态,而且有的更是有认为标价“越低越好”;一些管理不规范、素质低下、实力较差的承包商和自然人,持着“只要有业务,什么都有了”的观念,紧紧抓住某些招标人的心态,惟以最低报价进入竞争市场。其实质是对竞争的曲解,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再说“最低价中标”的经营风险由谁来承担有说法认为,实施“最低价中标”就是要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改进施工技术和组织方法,辅之实行投标风险承包制。问题是现在这样做符合我们的国情吗

《招标投标法》的本意并不是“最低价中标”

在招标活动中,目前有很多人把《招标投标法》的第33条、第41条视为“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我们来重温一下《招标投标法》的原文:

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41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显然《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而且中标价应该是在“满足业主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专家评委会评审后的最低价”。笔者认为,既然是经专家评审后的最低价,那就应该是“合理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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