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作品 独创性】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的问题
依据独创性要求,字词、短语、姓名、称号和口号,字母或颜色的简单变化,成分或内容的简单列举,都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也不构成作品。依据独创性的要求,属于公有领域的标准立法、度量表,以及其他的涉及体育活动、财会、公文的通用表格,即使有人略加变化,也不具有独创性。作品是作为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者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达是原创性的。独创性是与有血有肉的自然人联系在一起的。同时著作权法只保护人创作出来的作品,不可能保护动物创作的作品。
一般来说,作品的名称不构成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作品的名称一般比较短小,或者概括地反映作品的内容,或者让人容易了解作品的主题,其本身难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