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9-24 【生效日期】1986-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根据各地要求,现将营业税的几个政策业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9-24
【生效日期】1986-09-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根据各地要求,现将营业税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企业代工业企业向购买商品的用户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是商业企业为工业企业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对商业企业实际取得的“三包”费收入,应按“其他服务”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音乐茶座”的门票收入,按“其他娱乐场所”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比照财政部(86)财税字第081号《关于对科学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对科研单位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从事农、林、牧、水产品批发、调拨业务的纳税人,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除按规定将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计入购入商品原价以外,对随同产品税一起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准予计入购入商品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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