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