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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旅游纠纷如何应对

大律师网 2017-08-07    人已阅读
导读:【旅游损害赔偿】案析旅游纠纷如何应对 旅游损害赔偿指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给旅游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2011年4月1日,枣庄市市中区韩老先生在参

【旅游损害赔偿】案析旅游纠纷如何应对

旅游损害赔偿指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给旅游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2011年4月1日,枣庄市市中区韩老先生在参加某旅行社到广州旅游回来后,情绪激动地来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该旅行社,投诉原由:一是韩老先生所签的《旅游合同》旅游地点与实际不相符,合同上承诺本次路线共有十个景点,实际旅途中只观赏到五个旅游景点;二是由于旅游景点的减少,同等路线的费用与其他旅行社的有很大差价,韩老先生所签的合同款是2800元,同等路线的其他旅行社的合同款是2500元。外出旅游本是件轻松愉快的事,可是旅途中出现这类事情,韩老先生的心情及情绪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气愤之余来到枣庄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该旅行社退还其受到的损失300余元,并要求该旅行社对此次事件赔礼道歉。

接到投诉后,市消协高度重视,迅速指派专人与该旅行社联系,进行调查核实。消协人员认为,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但旅行社却未能按合用的规定进行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该旅行社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旅行社与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旅行社退还韩老先生所受损失300余元,并就此事向韩老先生赔礼道歉,韩老先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旅游线路、旅游时间、游览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费用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旅游业经营者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增加费用;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旅游业经营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其部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五一”假期临近,外出旅游的人员开始增加,市消协在此提醒旅游业经营者要切实履行《旅游合同》的相关规定,为旅客提供满意的服务,消费者若遇到侵权行为要及时咨询或到消协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维权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哈尔滨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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