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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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是指代替建设单位或投标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投标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单位。
第四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须经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发资质证书。在取得资质证书和工商营执照后,招投标代理机构方可开展代理招投标业务,并实行公告制度。
第五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实行委托制,不得强行代理。
第六条 在代理招投标的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相关行业法规。在业务上受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甲级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法定代表人,经济、技术负责人须熟悉国家、省有关建设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有丰富的招投标工作实践经验和组织实施能力,且均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设备、手段;
有专业对口的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且占企业固定职工总数的8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技术、经济人员不少于40%;
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是该企业固定职工;企业固定职工人数不得少于25人;
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5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20%。
乙级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法定代表人,经济、技术负责人须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中型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招投标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组织实施能力,且均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在固定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设备、手段;
有专业对口的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占企业固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是该企业的固定职工;企业固定职工人数不得少于15人;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