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我国对招投标合同的特殊规定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招投标程序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五个阶段:招标是招标人向数名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投标是投标人应邀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开标是招标人当众启封并公开标书;评标是对有效标书的审查和评审;中标指招标人接受某一份投标并签订合同书。
一、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
《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采购的资金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如何,都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从《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3类建设项目,以及该法许多条文都是针对强制招标而言,并不适用于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来看,《招标投标法》并不完全遵循合同自由的根本原则。
二、招投标文件与合同书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招标投标法》以及交易习惯中都要求招标、投标、中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书。因此,招投标除以书面形式进行外,在中标后还必须另行订立合同书。
二、撤回招标与撤回要约
投标是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合同法》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在承诺通知发出之前撤销要约,但《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撤回要约应当在投标截至日期之前,而不是承诺通知发出之前。如果是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放弃投标,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人撤回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就要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三、中标通知书生效与承诺生效
中标通知书是对投标人要约表示同意的承诺。《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为了提高招投标效率,防止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以未收到中标通知为由,单方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放弃中标,《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不再采用"到达主义",规定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经过公平竞争的中标结果,只要依法发出,无论中标人是否收到,均已经产生承诺生效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32条、44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拒签合同书,合同不能成立和生效,对方便不能主张违约责任。上述规定为招标人篡改中标或投标人放弃中标披上合法"外衣",不利于保障招标项目的效益和质量。因此,《招标投标法》第45条、46条规定,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成立,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在30日内签订合同书,在签订合同书时合同生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