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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8-11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1]117号 【发布日期】2001-07-03 【生效日期】2001-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1]117号 【发布日期】2001-07-03 【生效日期】2001-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财税〔2001〕117号) 各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1]117号
【发布日期】2001-07-03
【生效日期】2001-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财税〔200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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