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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不平等格式条款

大律师网 2017-08-11    人已阅读
导读:一、克拉玛依市的一家名为爱婴苑的个体商店在给消费者的售货凭证背面注明:1、本专柜对所出售的产品承担品质保证。2、顾客对所购买的产品如有任何质量问题,可于七日内持购物凭证在本专柜调换等值产品,否则概不退换。

一、克拉玛依市的一家名为爱婴苑的个体商店在给消费者的售货凭证背面注明:1、本专柜对所出售的产品承担品质保证。2、顾客对所购买的产品如有任何质量问题,可于七日内持购物凭证在本专柜调换等值产品,否则概不退换。3、因顾客人为疏忽或未按说明使用而造成产品损坏,恕不在本店保证范围内。4、食品概不退换。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点评:从该约定当中看,第2条、第4条以及“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均属于经营者按照自己单方意愿强加给消费者不平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一是商家自己规定七日之内的负责期限,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二是“食品概不退换”,同样也是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是“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显然是店家为日后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能够任意做出有利于本店逃避自身责任的解释埋伏笔。二、草原兴发涮园(餐饮店),在春节前夕打了一则广告:"草原兴发涮园喜迎新年--为了回报新老顾客的厚爱,即日起在本店吃100元送100元"。并在落款处注明"此解释权归草原兴发克市分店"。在消费者投诉中反映,该店正是利用给自己赋予的特殊“解释权”在这则广告上大做文章、糊弄消费者。如:"吃100元送100元"的字面意思应该是:花 100元钱送100元钱,等于免费就餐。但在实际消费时,店方所做的解释却是:吃100元记100元,消费者在用餐时,店方只将消费金额记在发给消费者的累计卡上,供下次消费使用,并规定不足整百的金额不累计(如:花199元,只记100元)。但当消费者持卡第二次再来消费时,店家却又向消费者解释道:本店优惠时间已过,此卡作废(广告中根本未注明优惠期限)。点评:一句“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给了经营者非常大的自由解释空间,经营者可以凭借所谓的“解释权”,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所需,随心所欲地任意解释,以达到引诱消费者,糊弄消费者,逃避法律法规责任的目的。我们可以看到,该店的解释不仅不公平、不合理,而且还带有一定的欺诈性,却没有给消费者丝毫说话的余地。因此,我会认为,此“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是一条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三、克拉玛依市阳光水世界(游泳馆),在给消费者销售游通卡时,专门制定了游通卡章程,该章程中有以下内容规定(摘要):1、游通卡每次充值额不得低于200元。2、游通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过期无效。点评:1、根据《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游通卡每次充值多少,应该由消费者自己决定,不应限定最低充值额,这种限额消费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2、既然游通卡能够充值,就不应该限期使用,卡内金额不足或金额已用完,自然就失去使用价值;卡若限期使用,就不应该有充值功能。因此我会认为,以上两条规定,不仅是经营者强加给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而且,还给游通卡造成了使用上的矛盾。(新疆克拉玛依市消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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