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网友提问:消费者概念重新定义是什么
律师解答:
“消费者”这个平凡字眼,其法律内涵却值得商榷。在昨天召开的“上海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国际研讨会上,针对已实施十余年、将进一步修订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方消保专家为其“消费者”概念增添了新的定义。
相关法律知识:
私营医院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个体诊所和个体行医的涌现。实践中,医患关系之间的纠纷不断增长,类型日趋繁杂,患者“消费者”地位的确定显得越发重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利明教授认为,尽管普通患者和医院之间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不可否认医疗有偿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患者也是消费者。尤其是医疗服务随技术含量升级,信息不对称性加强,患者一般处于缺少充分选择权的被动地位,作为消费者的弱者身份更为突出,需要消费者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对就医患者进行特别保护。
作为另一大社会群体,在校学生和家长是否具备“消费者”特点同样备受关注。现行《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并未明确学生就读是否属于消保范围。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总干事、国际消费者联会前主席陈黄穗认为,在内地普遍推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之外,就学学生应享有消费者的全部权利,并受到消费者组织的依法保护。
“消费者”定义并非越宽泛越好,专家表示“单位消费”不应受《消法》保护。由于《消法》第二条没有将消费者具体指为自然人还是法人,在一些地方消保条例中,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体,以及政府等)也被列为消费者主体。法律专家认为,相对个体社会成员而言,单位消费并不处于弱势地位,有时甚至是强势,无法体现《消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如果其与经营者出现纠纷,双方均可通过合同主张权利,应当受《合同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