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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义

大律师网 2017-08-16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赔偿义务人,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除履

【人身损害赔偿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赔偿义务人的确定

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赔偿义务人,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除履行职务外,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两种责任形式,经常遇到的是机动车的所有者或保有者责任的问题。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国际上通行的学说是以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分配作为认定基准,从一定程度上理清了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及责任范围。在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权归于一人的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就是归属者,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所有权各要素的分离,法律所有权和事实所有权的冲突以及机动车的挂靠等问题,使得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得以分离,给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带来一些难度。

1.车辆挂靠单位时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现实生活中,许多从事运输业的车主出于各种原因,将私有车辆挂靠某些单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引起责任主体的争议。一般而言,车辆挂靠大体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名义上挂靠而被挂靠单位并不参与分配运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单位不应承担挂靠车辆引起的赔偿责任,这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理。挂靠单位分配运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挂靠单位分得运行利益,挂靠单位应当负有事故赔偿责任,在挂靠方无力赔偿或无力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应由挂靠单位代为全部赔偿或部分赔偿。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的必然要求。

2.买卖车辆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主体

这一问题更多地表现在当前流行的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的形式中。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在未付清车款之前,车辆的所有权仍属出售者所有,不办理转移过户手续,但是车辆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完全由购买者享有。依通说以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权来衡量,不应当将车辆的出售者作为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

3.承包、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车辆的运行支配权由承包方或租赁方享有,但机动车的承包、租赁一般为有偿行为,承包方、租赁方享有运行利益,发包方、出租方一般也具有运行利益。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可以一并向承包方或租赁方请求赔偿,在承包方或租赁方全部不能或部分不能赔偿的情况下,出租方或发包方应在享有的运行利益范围内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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