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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

大律师网 2017-08-16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者赔偿】对用人单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 对于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趋向于限制。法律界的主要观点有: 劳动者从事危险事务,用人单位获取巨额利益,用人单位再向劳动者请求损害赔偿,有违诚实信用以及

【劳动者赔偿】对用人单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

对于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趋向于限制。法律界的主要观点有:

劳动者从事危险事务,用人单位获取巨额利益,用人单位再向劳动者请求损害赔偿,有违诚实信用以及防止权利滥用原则。事实上,如果行使权利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则符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用人单位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系为了弥补自己代位赔偿的损失,并非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不能称之谓权利滥用。

劳动者肇事是由于过度劳累、企业设施不完备、管理不严等原因造成的,应当类推适用过失相抵的法理限制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劳动者从事危险事务,用人单位从中获益,并通过保险转嫁风险,最终由消费者分担成本,而且用人单位比劳动者有更强的赔偿能力,因此,除了劳动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外,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限制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连带责任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两者之间的内部关系,应当视其内部情况分配责任。依照不真正连带债务内部关系,来解决问题,看起来比较合理。但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相互之间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亦无法说明民法中仅仅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用人单位选任、监督劳动者有重大过失,而与劳动者的侵权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应当限制损害赔偿请求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时,应当探求双方各自分担部分,以决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根据共同侵权行为的法理,依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自的过错程度,决定其分担额度,比较合理。1

对于用人单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虽然同样趋向于限制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各种观点所依据的理由是各不相同的。

我们认为,劳动者只有在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将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权行使条件限定为劳动者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我们的理由在于:

第一,根据雇主责任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但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大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第二,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代表了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意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只有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者仅有一般过失或无过失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其提出请求。并且,这样的规定也有助于促使劳动者谨慎行事,遏制劳动者的侵权行为。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任何人均不得将基于自己过错所产生的损害转嫁他人负担。数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各自过错的大小,确定其责任分担。用人单位因自己需要而雇用劳动者,自然应当对其行为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因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用人单位自身有过失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劳动者具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当然享有全额赔偿请求权。劳动者承担责任的轻重,可依据用人单位对损害发生有无过失以及职务内容、劳动条件、工作指示、工作时间等相关因素综合考量。

在上述案件中,某公司有兑换港币的需求,其应当按照规定向汤某提供有关到银行兑换港币所必需的相应材料,但是某公司未予提供,反而要求汤某私自与他人兑换港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而汤某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对私自与他人兑换港币的违法性是明知的,依然接受某公司的工作指示,亦有一定过错。在某公司和汤某均有过错的情形下,如果准许某公司行使全额追偿权,未免有失公平。

此时,某公司能否以及可在何等范围内向汤某行使追偿权,应视汤某的过失程度而定。汤某的过错如果属于重大过失或具体轻过失的,可依据共同侵权行为法则,斟酌汤某的过失程度,确定其分担的份额;汤某的过错如果属于抽象轻过失的,则享有免责请求权,某公司不得向其追偿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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