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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大律师网 2017-08-18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4]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4]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4]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促进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幅度有所降低,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法制完备、秩序井然的安全生产格局,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到2020年,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国际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控制指标。
工矿10万人死亡率到2007年下降到11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10以下。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到2007年下降到6.66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4.68以下。
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到2007年下降到9.0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8.2以下。
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检查合格率到2010年达到80%以上。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四)引导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通过产业政策引导,有计划地淘汰技术落后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建立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安全奖励。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研究落实。
计划、经贸、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煤炭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尽快补还安全生产欠账。乡镇煤矿要按规定提足维简费,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省煤炭局会同省财政厅重新制定使用办法。
其他矿山、烟花爆竹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税前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足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实际操作时请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建筑、公园和风景区旅游安全、特种设备、森林草场防火、学校危房、城市燃气安全等方面的安全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使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保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加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形成健全完善、高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格局,保障整治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加快地方安全生产立法步伐,制定或修改与《安全生产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争取早日出台《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吉林省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条例》、《吉林省水上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结合变化的新形势、新技术,配合国家制定修订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及时颁布实施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七)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科学、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机构、落实人员,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演练。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备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装备和救援物资。
(八)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和技术开发。加强科技教育同安全生产的结合,完善安全生产科技服务体系,加速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中亟待解决的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科研攻关。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安全工程专业,培养和造就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强地区和国际间的安全生产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快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职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制度,保障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及时整改,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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