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责任的概念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样,产品质量法实际上将不动产限定在产品之外,因此,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只能是动产。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46 条对产品缺陷做了完整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 条之规定,产品缺陷包括两种情形:
(1)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即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产品缺陷主要是指产品的不安全因素和不合理的危险因素,也就是说,产品缺陷是针对产品的危险而言的。产品缺陷包括制造上的缺陷、设计上的缺陷和指示声明中的缺陷。因此,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