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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诉讼

大律师网 2017-08-23    人已阅读
导读:亲子关系诉讼中强制鉴定的法律问题 —王某上诉张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张某与王某于2000年相识并于2001年3月19日亲子关系诉讼中强制鉴定的法律问题 —王某
亲子关系诉讼中强制鉴定的法律问题 —王某上诉张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张某与王某于2000年相识并于2001年3月19日
亲子关系诉讼中强制鉴定的法律问题
—王某上诉张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张某与王某于2000年相识并于2001年3月19日登记结婚。王某于2003年11月13日生育一女王某某。2005年7月双方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王某某随王某共同生活。2007年3月5日,张某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与王某某作,检验结论为“排除张某与王某某的父女关系”。 张某遂诉至法院,其认为在双方存续期间,王某无工作,家庭开支均由其支付,其对王某某不管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均作了大量的付出。在双方离婚后,某发现王某某的长相越来越不像自己,故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明王某某非张某的亲生女儿,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摧残,故要求王某返还抚养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王某则辩称,张某在携带王某某去做亲子关系鉴定时未告知王某并征得其同意,在鉴定报告出来后也未告知王某。故对该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另,因为王某某是一个独立的自然人,上诉人事实上无法配合被上诉人进行诉讼过程中的鉴定,上诉人并不存在妨害举证的情形。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法院提供了亲子关系检验报告,王某虽对检验报告就血样的采取手续是否合法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其他推翻该结论的证据,也不同意张某提出的再次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排除了张某与王某某之间的父女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一、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抚养费36,000元;二、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鉴定费2,000元;三、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供其私自进行的亲子鉴定结论,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结论从而直接认定亲子关系不成立。但即便如此,该鉴定结论也足以使本院对张某与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产生疑义。鉴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私自进行的亲子鉴定结论并不认可,故本案要确定张某与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在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情形下,重新进行鉴定是查明张某与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明方式。如果鉴定结论显示张某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被上诉人对孩子精心的呵护和付出了天量的关爱,被上诉人不仅要承担本来不应该由其负担的孩子的抚养费,而且在精神上必然遭受巨大痛苦,这对张某来说极不公平。现查明王某某已经离开张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张某已经不具备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虽然王某对张某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并不负有举证责任,但因为上诉人在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下拒绝鉴定,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张某不可能再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与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重新鉴定所要证明的内容明显不利于上诉人一方,而上诉人却在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形下,拒绝重新鉴定,故本院可以推定被上诉人有关其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所存在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张某私自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问题;二是在王某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形下,能否适用证据推定规则,认定亲子关系不成立。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要了解何谓亲子关系诉讼,亲子关系诉讼与一般的诉讼有何区别,其又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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