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只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模式之一。只有提供多重路径的法律保护,才能维护民族的文化安全,提升国家的“软实力”
《伯尔尼公约》1971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的第15条第4款是目前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唯一有效的国际法律规则,即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年,又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2001年,WTO的《多哈宣言》第19条要求《知识产权协定》理事会审查该协定与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保护之间的关系。
总的来说,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如突尼斯、多哥、安哥拉、玻利维亚、智利、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等国。
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的二档立法计划。
综上所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只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模式之一。只有提供多重路径的法律保护,才能维护民族的文化安全,提升国家的“软实力”,最终实现文明在人类的精神世界中薪火相传、永世不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