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按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发给。其标准为: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5%;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100%。
3、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经批准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不分工龄长短,在医疗期内的病伤假期工资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00%发给。
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
1、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陕劳险发[1992]194号文件及各地市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试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市、县可结合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方案的规定执行。以后国家有关的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顺延后医疗期满仍未痊愈而终止劳动合同者,其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应比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见:《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发行日期:1995年1月17日
执行日期:199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