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化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旧条例设立专门的第三章共七条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登记管理”,其中规定了“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提出软件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凡已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三个月之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新条例只用了一条即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