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目前一般都是通过各自公司或中介公司提供并建立的数据库播映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其使用费标准如下:
飞机和火车:
在影片首映两年内,其覆盖范围超过10000架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的使用费为:
第一类影片,2.5-5万元;
第二类影片,1.8-2.5万元;
第三类影片,1.6-1.8万元;
第四类影片,1.4-1.6万元;
第五、六类影片2500-14000元。
覆盖范围在10000架次/年以下的,使用费减半。
影片首映两年后,使用费可酌减。
轮船:
影片首映两年内,其覆盖范围超过5000航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使用费为:
第一类影片,10000-11000元;
第二类影片,9000-10000元;
第三类影片,8000-9000元;
第四类影片,7000-8000元;
其余影片因类别和长度不同,800-6000元。
覆盖范围少于5000航次/年的,使用费减半。
影片首映两年后,使用费可酌减。
长途汽车:
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