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资金部分或全部为外国投资者投入,并对企业具有相应支配权、控制权,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由於中国大陆在颁行《公司法》之前,对於企业不是按责任形式立法,而是按所有制形式或资金来源形式立法,外商投资企业按其资金来源各有其自身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按责任形式所立的《公司法》,当然也适用於外商投资的公司。由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并不限於公司,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遵循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公司法》关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此外,还应遵守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的一系列包括税收、登记管理、外汇管理、劳动管理、会计制度、人员及物资进出国境管理、土地使用费等配套的法规和规章。
从目前合资企业立法来看,对合资企业是否允许成立股份公司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还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实践中已承认中外合资股份公司的可行性。外经贸部1995年1月10日发布实施的《关於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允许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原有三资企业申请转变为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也适用该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从设立方式、注册资本与股份转让、设立具体程序、发行文件、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转变成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转变成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都作了具体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设立方式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可採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1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和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於公司注册资本的25%。在符合注册资本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股东认购的股份可以转让,但发起人需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才可以转让其所持股份,并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作为公司发起人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准备下述报批材料: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於企业改组的决议;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於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5)发起人协议;6)公司章程;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8)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书;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10)可行性研究报告。转变申请经外经贸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将
随着合资企业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成为合资企业的一个发展方向,从目前情况看,国家鼓励设立的仍是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