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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

大律师网 2017-08-28    人已阅读
导读:【招标投标法】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7]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

【招标投标法】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7]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同时废止。为做好154号部令与79号部令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54号部令实施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资格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重新核定。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07年2月28日前受理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照79号部令要求进行初审,并请于2007年3月31日前送交我部,我部按照79号部令进行审查。

三、2007年3月1日后新申请和延续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四、对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符合154号部令标准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资格证书;对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五、请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154号部令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把握154号部令的基本原则、资格标准、管理程序,切实做好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的衔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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