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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茅盾手稿被拍卖,看其涉及的法律问题

大律师网 2017-08-29    人已阅读
导读:茅盾先生是中国著名作家,其作品广受推崇。近日,南京一个拍卖公司,将茅盾手稿拍出1200多万元的“天价”,但是关于这场拍卖,茅盾的后人却对其一无所知。对此,他们以为由,将南京某拍卖公司告上了法庭。事件缘由:

茅盾先生是中国著名作家,其作品广受推崇。近日,南京一个拍卖公司,将茅盾手稿拍出1200多万元的“天价”,但是关于这场拍卖,茅盾的后人却对其一无所知。对此,他们以为由,将南京某拍卖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件缘由:

2014年1月3日和4日,南京某拍卖公司对茅盾毛笔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进行了拍卖前的预展,其手稿总计30页,共9000多字,全篇都是茅盾先生毛笔写成的瘦金体。手稿纸张保存完好,是茅盾先生一篇评论文章,发表于1958年《人民文学》第6期。拍卖公司将手稿在1月5日进行拍卖。据称现场人气火爆,经过44轮的竞价,手稿最终拍出1207.5万元,打破了当时中国文学手稿的拍卖纪录。拍卖公司从中获利157.5万元。

然而,对于手稿被拍卖一事,茅盾后人并不知情。原告认为,他们是茅盾先生所有作品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拍卖公司对茅盾先生手稿进行展示、制作成宣传册,侵犯了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表权。茅盾后人们要求拍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费用50万元。

而被告拍卖公司则认为,茅盾先生手稿是他们合法取得,如果认定是文字作品就不存在侵权也无争议,除非认定是书法作品,但原告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方认为,虽然手稿的文字内容已经发表,但其毛笔手稿作品在拍卖前未曾面世。而且除了文字内容之外,手稿本身也有着很高的书法艺术价值。手稿能够以1207.5万元高价拍出,足以证明其艺术价值。

被告则认为,手稿书写所用纸张是普通稿纸,也并没有加盖个人的印章,并不具备书法作品的特征。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是“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涉案手稿并不具备该特征。原告方针锋相对,指出王羲之的《兰亭集序》里尚有多处涂改,涉案手稿虽有修改,但并不影响整体美感。

涉案手稿原是由茅盾先生交与人民文学杂志社的手稿,原应保存在杂志社。但如今,手稿流落在外,几经波折。2000年,一名收藏家从徐州购得手稿,并在之后委托被告拍卖公司拍卖。拍卖前,拍卖公司也与委托人签订了相关。按照拍卖程序,手稿经文物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拍卖规定。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有补充证据需要提交,法院暂时休庭,择日将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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