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7-08-31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5]13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5]13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5]13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制度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努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工地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逐步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职业安全与健康水平全面提高。

(三)重视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工作。各级政府在安排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将安全生产纳入编制内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科学编制安全生产专项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和阶段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

(四)建立安全生产统计制度。统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将亿元地区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和万车死亡率等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

(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继续实行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书的办法,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六)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的投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由政府统筹的公共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国际技术交流、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以及宣传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和表彰奖励等。对省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支持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七)积极推进和切实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费用使用与安全生产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性保险,积极探索商业性保险机构服务安全生产的新路。

(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非煤矿山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的实施工作按省上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执行。

(九)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依法对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企业关闭、破产、转产、兼并、重组前,其安全风险抵押金应当优先用于消除单位遗留隐患,剩余部分如数返还。

(十)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并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规定,建立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



三、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十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进入市场。新开办的上述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上述行业已经投入生产的单位,应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不办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切实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未依法通过安全设施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十三)积极落实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经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安全论证和安全性能鉴定,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制定和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对危及生命安全的产品、物品、设备、设施,应当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退出生产经营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四、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十四)加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经营网点。 (共计3页)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