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招标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管理主要问题及原因
1、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未形成有效管理机制
我国最早出现的招标代理活动可追溯到1980年,当时国家指定外经贸部的几家外贸公司负责根据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要求,为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大型项目组织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后,把委托招标代理方式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一种模式选择,为代理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与招标业务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陆续颁布了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如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国家发改委制定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制定了《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由此可见,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存在多头管理,资格认定的重复和交叉,一个代理机构要向多个管理部门分别申报不同的代理资质,既增加了企业负担,又造成招标采购代理市场的分割。现行代理机构管理体制不顺畅,多头管理,条块分割是问题的主要原因。
2、代理机构之间恶性竞争,影响了招投标市场发展
当前,一个招标项目,好几家代理机构在争夺,竞争异常激烈。代理机构为争取项目,不是在代理实力和服务质量上做文章,而是设法降低代理服务费标准,有的甚至低到不能维持必要的办公成本和专家评审费用支出;同时,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注重的不是比机构实力和服务质量,而是比谁收费低,谁的关系硬,项目就由谁代理,因此,造成代理机构之间不按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刻意压价恶意竞争。但代理机构一旦拿到项目代理权后,因报价较低限制,从企业成本考虑,人员安排及投入的精力严重不足,造成代理服务质量不高,代理水平低下。也有的代理机构担心不按招标人意愿办事,后面代理项目受影响,不是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办事,而是唯招标采购人意见是从,无原则地迁就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少数甚至与招标人相互串通,为他们违法违规行为出主意。少数代理机构在竞争中,无视企业道德,随意诋毁竞争对手,大爆所谓幕后黑幕和行业“潜规则”,严重危害和干扰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当前代理机构数量增加较快,代理市场竞争激烈是问题主要原因。
3、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现象
部分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如无健全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内部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造成内部管理混乱,没有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良性运行机制,为项目经办人员违规操作留下了空间;有的代理机构为取得代理资格证书,采取将其他单位有资质业务人员挂靠在本单位或者资质申报批准后将部分有资格的人员转出,或者不为从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导致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人员仍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有的代理机构档案管理不规范,招标过程形成的文件保存不完整或未及时整理归档;有的因业务金额较大,本地代理机构不符合要求而挂靠高资格等级的代理机构并以其名义承揽业务,有的代理机构出借资格给个人和其他代理机构或滥设分支机构,通过收取管理费形式但又不认真履行代理业务管理职责,造成代理业务质量低下,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代理市场秩序。代理机构负责人不重视内部管理,不注重提升业务质量和水平是问题的主要原因。
4、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化的招标代理人才缺乏
代理机构是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核心竞争力应该是其所拥有的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投标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相关从业人员不但要懂得招投标专业技术知识,还要懂得项目管理和招投标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及综合协调能力、谈判技巧,更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排除各方利益诱惑和多种阻力的干扰。但是目前,我市代理机构具备这样综合素质的人员还比较少,而拥有这些条件的代理机构因人员待遇及个人发展等原因也无法长期拥有此类人才。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率低的代理机构由于要保证自己的企业利润,无法提供较好的薪酬待遇和福利来吸引高水平的人才,自己培养出来的人才却又可能因为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具备较强的业务技能,被其他代理机构通过给出更诱人的职位和发展空间及更高的工资待遇挖走,造成了企业想要的人才因各种条件招不来,或招的来留不住,或留的住又不是人才。如我市部分代理机构除一两个专业的人才外,其他人员都是从社会上聘用的毕业生,因待遇较低及怕吃苦等方面因素,不肯钻研招投标业务,造成对招投标法律法规不精通,招投标业务流程不熟悉,专业技能低下等。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的不顺畅是造成代理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
5、收费标准不合理,行业发展受阻
当前代理机构所提供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质量水平与代理业务收费标准存在差距,阻碍了代理机构的规模扩大和发展。现行代理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取的,而随着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投标咨询服务业务的不断扩展和内容的深入及当前人员工资和物价水平的上涨,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市场变化,代理机构收费金额经常不足以支付代理机构所付出的成本,收支倒挂,运转困难。《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投资立项时没有考虑此项费用、导致代理机构的报酬往往不是由建设单位支付,而是转嫁向中标人收取或变相代付形式,挤压了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现有招标人处于强势地位,代理费不按约定及时支付,甚至专家的评审费及接送专家的交通费也需代理机构支付等。收费标准过低且不合理,是制约代理机构良性发展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