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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

大律师网 2017-09-03    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一案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8]民他字第33号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1998年12月30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一案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8]民他字第33号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1998年12月30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株口服液质量不合格,以及陈伯顺死亡与服三株口服液的因果关系;你院可对本案尽量做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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