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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斗殴伤亡法院判决不属工伤

大律师网 2017-09-09    人已阅读
导读:2004年12月19日下午3时许,德实利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张家福等人为本公司散发售房宣传广告单时,与同在此地发放售房宣传单的川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侯豪等人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在巷道里张家福用力猛烈
2004年12月19日下午3时许,德实利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张家福等人为本公司散发售房宣传广告单时,与同在此地发放售房宣传单的川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侯豪等人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在巷道里张家福用力猛烈推搡侯豪,侯豪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刀朝张家福 2004年12月19日下午3时许,德实利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张家福等人为本公司散发售房宣传广告单时,与同在此地发放售房宣传单的川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侯豪等人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在巷道里张家福用力猛烈推搡侯豪,侯豪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刀朝张家福左胸部猛刺一刀,张家福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2005年7月28日,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文认定张家福为工伤。德实利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月15日达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局之前作出的工伤认定。德实利物业咨询有限公司随即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市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应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据不足。张家福的职责是受公司指派为本公司发放售房宣传广告单,而不是与本公司员工一道去干涉或使用暴力制止他人发放售房广告传单,其行为超出了其履行职责的范畴,故其死亡与履行职责无关。另张家福在互殴中首先出手推人,以强凌弱,鉴于张家福在斗殴中已死亡,故公安机关未对其斗殴行为作出治安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故认定张家福为工伤属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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