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式并购不能摆脱物上的负担
所谓的“干净”的资产并不是指资产本身没有负担,例如在资产上设定抵押。由于抵押权属于物权的范畴,具有法律上的追及效力,不会因为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若目标企业在其出售的资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即使该设定了抵押的资产出卖给了并购方,或者约定设定抵押的债务将有目标企业清偿与并购方无关,这些都不能阻止抵押权人在不能得到债务人合理清偿时,向抵押物追及的权利,即抵押权人可以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优先受偿。这就要求外国投资者在买受目标企业资产时,应当查明各项资产的负担情况。
资产式并购不能摆脱物上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