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安监管字[2002]84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安监管字[2002]84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约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
附件: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
第三条 国家对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建设项目(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本办法第 七条 规定范围内的从业单位实行安全评价制度,"安全评价分为预评价、验收评价和现状评价。
第五条 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应在设计阶段由委托方选择熟悉建设项目工艺、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建设项目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由委托方选择熟悉建设项目工艺、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承担。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应作为安全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现状评价包括: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单位安全评价。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安全评价。
(四)其它现状安全评价。现状评价由委托方选择熟悉评价项目工艺、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承担。危险化学品现状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年检或领取、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定点证书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工作程序、评价大纲、评价报古书的内容要求以及评价报古书的格式等,均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约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章 委托方职责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委托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委托万必须将安全评价所需费用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制上报。
第十一条 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委托方要对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提出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要订的资料和条 件。
第十二条 委托方接到预评价报告书后,必须按照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委托方接到验收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后,必须按照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委托方向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委托安全评价工作的,一经发现,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方及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机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委托方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末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经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备案的,一经发现,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方予以处罚。
第三章 评价机构职责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要强化质量意识和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保密,对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认真贯彻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末获得评价资历证书的机构不得承担安全评价工作。外省、市评价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前,应到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经同意备案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承担评价项目的评价机构,所依据的任务委托书只能是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与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中间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均属无效。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标明其评价资质证书证号。
第十八条 获得评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复验,没有进行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质量负责。评价机构要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力量的配备要考虑所承担评价项目对不同专业人才的需要,一个评价项目直接参与、具有评价资质的评价人员不应少于s名。专业技术覆盖面小且危险性不大的评价项目,或危险性较大,但评价项目较小,评价人员可酌情适当减少。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议吊销其评价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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