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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指

大律师网 2017-09-13    人已阅读
导读:【履约保证金退还】关于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指导意见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二)与该建筑区划的建设

【履约保证金退还】关于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指导意见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二)与该建筑区划的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无利害关系。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保证金按照以下规定退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一)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无违约行为的,保证金的本息如数退还;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履行合同,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已按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的,保证金的本息如数退还;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保证金抵扣违约金后的余额退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不返还保证金:

(一)物业服务合同未终止;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内,未尽对物业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管养维修之责,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四)未按规定完全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

(五)物业服务人员未按规定撤出建筑区划;

(六)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七)未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予返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30日,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将拟退还保证金事项在相关建筑区划内书面公示3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保证金应当于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保证金返还以及产生的费用有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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