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追偿权】关于担保合同有期限过期丧失追偿权
日前,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某保险公司的担保行为由于超过期限,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03年1月,徐某因资金不足,在银行贷款买一机器设备,某保险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由于种种原因,徐某没有及时偿还贷款,银行便向保险公司催讨该贷款,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后,多次找徐某追偿,未果。保险公司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徐某支付其代为偿还的19300元本金及利息。
徐某辩称,其贷款的到期日为2005年1月14日,银行催款日期为2008年10月17日,银行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保险公司的担保也已过担保期间,在该贷款已过诉讼时效时偿还该款,与其无关,请求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代偿行为确已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2年,没有继续履行担保的义务,而保险公司在代为清偿时又没有行使其享有的抗辩权,故该代偿行为属于自愿给付行为,与徐某无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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