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08]12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发展,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质量,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加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及出版发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组织,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可由标准的批准部门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开展。 第五条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出版,应当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六条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企业资助、发行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七条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应与中文版保持一致,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牵头成立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有关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其工作职责是: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规划;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九条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翻译出版办公室)。翻译出版办公室设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翻译出版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翻译出版的日常工作,包括项目计划的汇总、编制和报批;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协调翻译出版有关具体事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明确具体人员作为翻译出版办公室的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条根据翻译年度计划,组建相应的翻译组、审核组。翻译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工作。审核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工程建设标准翻译计划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计划,应按照实际需要、配套完善、保证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建设标准优先列入翻译计划: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国际贸易、经济、技术交流需要的重要标准; (三)与以上标准相配套的标准。 第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列入翻译计划: (一)未正式批准的工程建设标准; (二)已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 (三)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四)其他不应翻译的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翻译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翻译出版办公室在征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翻译计划项目草案。 (二)领导小组对翻译计划项目草案进行审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批准。 (三)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翻译计划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批准并及时向翻译出版办公室通报。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必须忠于原文,并符合完整、准确、规范、统一的原则。 第十六条翻译出版办公室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计划,落实翻译单位和人员,组建翻译组。翻译组原则上应有该标准编制组的成员参加。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标准翻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 (二)有独立的笔译能力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应由翻译出版办公室下达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工作内容、翻译人员组成、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等。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译文应当完整。标准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补充部分均应全文翻译,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 (二)标准译文应当准确,术语和符号应当统一,确保外文译本内容与中文版本一致。 (三)强制性条文译文必须采用黑体字。 (四)对我国特有、直译较难的词、句的翻译,可加译注。 (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翻译组完成翻译工作后,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翻译稿2份及其电子文本1份; (二)翻译人员名单。 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翻译出版办公室组建审核组,落实审核人员。 第二十二条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 (二)有独立的审核能力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实行主审负责制。由多人组成的审核组,应明确一名主审。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一般采取函审方式,必要时可召开小型审核会议。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审核任务书由翻译出版办公室下达。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译文是否完整; (二)内容是否准确,术语和符号是否统一; (三)语法和修辞是否正确,用语是否恰当; (四)译注是否贴切; (五)译文格式、标点符号是否符合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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