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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大律师网 2017-09-16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省发布文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定本省外商投资

发布部门:省

发布文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定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原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和职工人数不满二十五人的企业工会组织员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必须遵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尊重企业投资者的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管理。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权益,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工会。企业组建时,应当筹建本企业工会。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满二十五人的,不设基层委员会,选举兼职的工会组织员一人,享有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应当设专职的工会主席一人;二十五人以上不满二百人的企业,设兼职的工会主席一人。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选举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员,并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的待遇由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从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奖金、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工会与企业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的,都可以加入工会。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会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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